绍兴公积金缴存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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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操作流程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

1、单位设立、变更或注销,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或变更业务。

(1)因单位设立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须提供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基本情况表》、《绍兴市公积金汇缴清册》、《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付款授权书》。缴存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因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须提供资料:批准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的相关文件、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办理。

(3)因单位注销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须提供资料:批准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文件,单位为职工补缴此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及相应资料。

2、单位需调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应控制在规定的幅度和限额内,并报中心审批。

单位调整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须提供的资料:《绍兴市公积金汇缴清册》。需降低缴存比例的还须提供单位申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报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资料:单位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于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

单位录用、调入(或调出)职工和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缴存或变更须提供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缴存人数在三人及以上且有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作为单位开户;缴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且有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暂由当地人事劳动代理机构代缴,缴交额度控制在我市当年的缴交额度范围内。

 

(四)住房公积金的对帐、计息和查询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中心结息后打印出利息单和对账单,与单位和个人对账。缴存职工可凭公积金卡或本人身份证,查询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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