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项个税免征等优惠政策(截止2月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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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二条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第二项

 

3、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5、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6、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一条

 

7、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

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8、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9、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0、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

 

11、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12、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五)款

 

13、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4、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15、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16、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第一条 

 

17、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以及由非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18、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

 

19、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

 

20、拆迁补偿款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

 

21、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22、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六条

 

2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24、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25、平潭台湾居民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第二条

 

26、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27、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28、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29、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30、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

 

31、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二)项

 

32、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项

 

33、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

 

34、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三)项

 

35、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四)项

 

36、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37、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38、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工伤保险免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

 

39、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第二条

 

40、横琴、香港、澳门居民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第二条

 

41、奖学金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1项

 

42、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

 

43、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

 

44、拆迁补偿款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45、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第二条

 

46、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

 

47、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

 

48、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49、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50、单位实际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6〕10号)

 

51、单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6〕10号)

 

52、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5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6〕10号)

 

54、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55、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

 

56、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项

 

57、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八项

 

58、保险赔款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二、五项)

 

59、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三项

 

60、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

 

6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62、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6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

 

6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65、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

 

66、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

 

67、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税收协定中利息条款

 

68、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69、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

 

70、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条款,其他类协定的税收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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